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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起 陕西省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重大节能专项监察

  日前,陕西省工信厅节能安全处发布了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称,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8〕73号)和《关于下达2018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的函》的要求,陕西省工信委厅将在全省组织开展2018年度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

 

  工信部下达陕西省的2018年112户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企业。省工信厅依据《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组织或委托陕西省节能中心和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按照工信部《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手册》要求开展现场监察。

 

  监察依据

 

  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依据《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4851),以及国家***、工信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和《工信部办公厅、国家***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139号)要求。

 

   任务分工

 

  (一)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7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1户电耗超标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由西安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完成。

 

  (二)化工、焦化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限额专项监察。榆林市82户化工(乙烯、合成氨、电石、烧碱)、焦化(含兰炭)企业专项监察由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负责完成;其它地区13户化工、焦化企业的专项监察由陕西省节能中心负责完成。请两个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现场监察,出具监察报告和专项监察结果汇总表。

 

  (三)造纸行业重点企业能耗限额和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14户造纸企业和3户日产2000吨以下水泥企业的专项监察由陕西省节能中心负责完成,出具监察报告和专项任务监察结果汇总表。

 

  (四)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省工信厅负责全省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组织管理,重点做好两个中心到地市监察的安排和监察工作总结的上报。各有关市、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受监察企业认真编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自查报告》,提前做好迎检准备,以及在本地区监察期间的组织安排和衔接等工作。

 

  监察安排

 

  全省专项监察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实施监察、工作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5月10日-5月31日)。由各地市、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企业,严格对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实施阶梯电价有关政策、工信部《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手册》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自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指导企业编写完成自查报告,并在迎检时将自查报告交专项监察工作组存档。《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手册》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自查报告》可在省工信厅网站节能安全栏目下载查阅。

 

  (二)实施监察阶段(2018年6月1日-9月中旬)。陕西省节能中心和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根据自身实际,分别制定可行的监察实施方案;待企业自查结束后,省工信厅将会同两个中心,依据方案,组成若干个专项监察工作组,分赴各地市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到各地市监察时间另行通知。

 

  对2017年1户电耗超标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请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省工信厅。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8年9月中旬-10月15日)。陕西省节能中心、西安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根据各自任务和监察情况,分别完成专项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每家企业监察报告、专项任务监察结果汇总表和《2018年陕西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等,一并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省工信厅。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节能专项监察,是今年工信部安排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促进工业绿色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到人,认真组织落实,按时完成本地区的专项监察任务。

 

  (二)依法实施监察。两个中心在实施监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实施好各项节能专项监察任务。同时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和记录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情况,确保监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6〕228号)要求,管好用好监察补助经费。原则上现场监察的差旅费应占支出总额45%以上,会议和培训费应占支出总额25%以内,外聘专家咨询、检测、测试和材料费应占支出总额25%以内,其他费用应控制在支出总额5%以内。

 

来源:陕西工信厅